2005年7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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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三楼摔成重残 包工头承担主责
张留兵

  倪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准建就私下里对自家的住宅进行加层施工,而他聘请的施工队伍又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无从业资格的瓦工李某不慎从三楼摔下造成八级伤残。在索赔无果后,李某将房主倪某、承包人权某、林某一同告上了法庭。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原告李某、房主倪某、承包伤权某、林某被判共同担责,李某自己承担20余万元损失的15%。
    2004年2月12日,倪某准备在原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三、四层,与权某、林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
    2004年2月15日下午开工,李某受雇做瓦工。2月19日下午约3点多在施工加第三层过程中,当时正在砌东山墙的李某突然从楼上摔倒在地面受伤昏迷,经抢救治疗,共花去费医疗14万多元。李某后将倪某、权某、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凡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倪某作为发包人,建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又未审查权某、林某施工队的资质,显然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没有依法办理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资质审批手续,自身在作业场地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分担一定责任。